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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2-05-18

  第二十一条 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及时上报省文物局。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涉台文物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限至少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涉台文物工程实行绩效考评和奖惩,对于在文物保护工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文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申请项目所需经费,并做好工程用款的审批、核定、拨付工作,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确需调整,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严禁截留、挪用、乱列项目开支等违反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的行为。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