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内容

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2-05-18

  第七条 办公室是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保护工程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保护工程的项目申报;负责组织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申报;负责指导、监督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保护工程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负责专家组的协调联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培训,年度考核等。

  第八条 专家组是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保护工程的技术咨询机构,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协助对工程中的保护规划、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料管理和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指导。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实施;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验评以及组织编写工程竣工技术报告。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对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验收等。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及专项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古建筑维修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严把材料质量关、技术关,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规程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