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阅读内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全民阅读服务体系建设中,应当建立激励和推动创新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优秀出版物的创作、生产、传播,将优秀出版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更新、丰富全民阅读内容资源。省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应用科学评估机制,拟定阅读分类指导目录,推荐优秀读物,净化阅读环境;市、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荐优秀读物。地方政府应当将列入指导目录的阅读书目、报刊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各级公共图书馆和基层书屋应将推荐的优秀读物纳入采购范围。
第十六条 (社会阅读建设)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设立阅读室、公共书架或其他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鼓励支持车站、机场、列车、地铁、轻轨、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公园、广场等设立全民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或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 (阅读志愿服务)政府鼓励支持文化出版团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专业阅读研究推广机构和公益阅读组织。鼓励支持成立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扶持基层志愿服务站建设,开展全民阅读志愿者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阅读推广人)政府加强阅读推广人员队伍建设,主要对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阅读提供辅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出版及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新技术应用)加强全民阅读数字资源和网络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各类阅读组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媒体,促进各类数字阅读、移动阅读新技术开发、新媒体应用和新型阅读机构的发展,强化全民阅读的技术支撑,满足各类数字阅读需求。
第二十条 (全民阅读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全民阅读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国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相关文化、新闻、出版、图书馆、阅读协会应当将促进全民阅读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阅读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阅读活动。基层文化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参与服务)政府制定政策,鼓励高校图书馆、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及其他类型的图书馆承担或者参与全民阅读服务;鼓励和支持出版发行单位、实体书店提供低价或免费的阅读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阅读设施,提供全面阅读服务,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推动全民阅读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化。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赞助,受赠单位应当对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受赠的书籍、设备、场所承担相应的管理、维护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依法保障捐赠人享受优惠法律政策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媒体促进阅读)鼓励、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并以开辟专栏、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营造全民阅读氛围,增强公民阅读意识。大众媒体应当努力培育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省内外知名的精品阅读节目、栏目和书评家、主持人;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应当向公民免费发送公益阅读宣传信息。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