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内容

网络文学亟须法律“施肥”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6-06-07


借用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一句话来形容当下的网络文学市场再恰当不过: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技术的更迭和衍生产品的推动,使得网络文学成为“金矿”,行业整体迎来了繁荣发展的阶段。但是,作为“金矿”来源的网络文学原创作者却在一定程度上未能享受到这种利好,在版权保护等层面,网络文学作者依旧十分被动。

“小说被盗之后维权很难,首发网站顶多是法务部通知对方盗版,但维权大部分情况下还得作者自己去申诉,申诉还要看对方网站是否搭理原创作者,原创作者往往是很被动的。如果盗版不禁止,这个行业就会萎缩,没有人会愿意去创作更优秀的原创小说。”有作者坦言:“因为没有一个好的创作土壤。”

而结合目前的市场状况,京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常莎也表示,目前,网络文学版权的维权之所以艰难,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查明侵权者的身份困难;另一方面,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

盗版横行伤“根”

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人再怀疑网络文学是一项产业了。以网络文学为依托,游戏、动漫、影视、音乐等衍生产品不断出现,而热门网络文学作品所对应的经济效应也不容忽视。

艾媒数聚此前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国内文化产业总并购数量达160余起,其中,影视产业总金额最大,达507亿元,华谊兄弟、光线影业、博纳影业等传统的影视公司在立足自身制作和发行业务的同时,均进行了泛娱乐布局;而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则通过一桩桩的投资与并购,给中国电影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政策与市场红利的持续助力以及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新的模式开始出现,如团购和在线选座、移动直播平台、影视投资众筹等。

艾媒数聚的研究报告认为,巨头争相追逐文化影视的背后主要原因在于对优质IP的争夺,毕竟掌握了IP就掌握了用户,掌握了用户就掌握了金钱和未来。

不断刷新的网络文学版权出售金额也昭示着类似的观点。不过,在巨头争相追逐的背后,版权维护的严峻性不容忽视。

“网络作者的生存状态本来就不好,应该在法律层面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维护,侵权的行为要遏止,保护网络版权也是保护中国文学创作的土壤。”有网络文学原创作者说。还有作者提及,自己的原创小说曾被人“原封不动地盗走,只改了个作者名字,后来是读者告诉我,才知道有这事,如果没有粉丝看到,连维权都没办法做”。

“网络文学现在的影响力和价值在不断放大。”近日,阅文集团副总裁侯庆辰在公开场合表示,很多游戏或者电视剧都是从网络文学改编而来,粉丝经济也在不断成为网络文学一个重要的支柱,因此,“版权问题非常重要,盗版对于作者的影响非常大,盗版会打消原创者的写作积极性,影响作者的创作思维。当前,制约网络文学产业融合的主要瓶颈就是盗版问题。”

而除了传统的文学网站,随着智能终端的流行,侵权和维权的阵地也不断扩大。在微信公众号中连载小说的作者子鱼告诉笔者,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保护要优于传统的网站,“申请标注‘原创’之后,其他公众号如果盗用了你的文章重新编辑使用,只要内容和标注‘原创’的文章重合达到一定比例,就发不出来,原封不动的照抄现象是少了,但是,有人会去‘洗稿’。就是把一篇文章换一种方式表达出来;还有一种更为高级的‘洗稿’办法,就是不抄文字,但改成漫画,这种侵权被发现的概率就更低了。”

维权难体现在两点

据了解,目前,在微信公众号中发现侵权之后,一般的维权办法主要有两个,“向微信投诉,或者依靠粉丝的力量。”子鱼认为,微信的原创功能对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作用非常大,“还可以开‘打赏’,打赏功能高度保护了作者的权益和利益。”

但是,更多的网络文学写手仍然面临着维权难的问题。综合其他公开信息可知,一直以来,知名作家、出版机构联手维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总体来看,行业状况改变不大。

据常莎介绍,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此可见,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也就要求被侵权人首先需要找到侵权主体,同时需要承担证明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常莎说,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通常面临几个困难。“一方面,查明侵权者的身份困难。被侵权人通常难以确定上传文章到网络平台的主体,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也就难以找到起诉时的被告主体。这就需要维权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沟通,要求其提供侵权主体的用户的登记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又会以涉及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另一方面,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像网络文学类侵权案件,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标准通常以稿费为依据,但稿费的标准相对现在的经济水平,还处于较低标准。依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为80元至300元,改编、汇编、翻译等演绎作品的稿费更低于此标准。”常莎解释,维权人为打击侵权、维护自身利益,还需要付出时间、金钱成本,而侵权人将侵权作品上传到网络则几乎没有成本。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不高,而侵权成本低更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

众作家联手维权,维权成本会有所降低,但仍远高于侵权成本。“而且同样面临难以查证侵权主体,侵权赔偿低的情况。联手只是形式,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也就只能流于形式。说到底还是由于处罚力度低,保护著作权意识淡薄。”

读者观念也需改变

此外,在不少网络文学原创作者看来,除了从法律层面维护版权,培养读者的付费阅读习惯和让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也很重要。“很多读者认为作者就应该免费让别人看作品,只要一提付费就觉得作者居心叵测,而一些文学网站的不规范行为也助长了这些风气。”

常莎的观点也与此不谋而合。“要改善网络文学著作权现状,不仅需要公众自觉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普及网络传播常识,规范网络传播的内容和秩序,完善网络侵权的相关法规,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平台对发布在其平台的文学作品,如明知侵权,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利用平台发布的侵权文章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例如未核实发布者身份等情况,则应认为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在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常莎解释,如果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存在,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谢自旋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