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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踏上新征程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6-04-28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一直存在诸多瓶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以来修订发布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以来,首次针对一个具体行业具体资产种类制定评估准则,在我国资产评估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文化创意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指导意见》有哪些新发现与新视角?

为文化企业进军资本市场进一步扫清障碍

《指导意见》通过无形资产评估量化环节的强化及规范化,为以轻资产为特征的文化企业进军资本市场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支柱性行业及新增长点,文化产业急需被纳入规范、有序的国民经济发展序列,并保障其平稳、快速发展,这就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作为文化企业核心资产的无形资产价值认定问题,以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运营管理,深入解决无形资产资本化过程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及难以量化等诸多痼疾。只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性量化评估取得实质性突破,文化企业才能真正遨游资本市场的海洋,实现核心资产的流通化、资本化,在运营及融资等过程中取得更为灵活、主动的地位。

从文化创意经济学的角度看,通过打通核心资产的流动性环节,进而盘活文化产业要素市场,充分促进文化金融体系、无形资产运营体系与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的全面对接,从而为以创意为驱动力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基本动力,并为以创意为先导、文化产业为主体的经济体系带来无限活力与生机。

为创意驱动型资本要素的流动化准备了条件

《指导意见》具体而深入地规范了相关可量化要素的评估指针,为创意驱动型资本要素的流动化准备了条件,预示着新的创意经济生态及文化金融模式将层出不穷。

《指导意见》中的“操作要求”等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识别、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评估资料的收集、具体评估过程中对相关尺度的把握等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说明。如《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质押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分析此期间借款人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定无形资产利用方式得出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对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对于具体量化因子的影响给予了清晰且具体的说明,这必将对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在融资、质押及其他资本化过程中被各方可接受的估值认定带来深远影响。

《指导意见》对于以出资或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提出了审慎条款,即:“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资本金,应当尽可能地对重要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独进行评估。”如果涉及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业并购等目的,还必须考虑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这就从基本面上厘清了夸大评估价值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后果的问题。相关这些规范性的操作说明与意见指导,为在合理、合法、合规原则下科学地界定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问题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易于为各方主体所公认的操作性框架,也为其与资本体系的对接创造了条件。

有助于完善多层次文化产业经营体系

《指导意见》注意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与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具有同源特征,有助于完善我国从文化产权到文化产业链的多层次文化产业经营体系。

如《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指出:“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生命周期短、重复利用价值低的特征”,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同时,“文化企业主要进行文化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内容是文化产品的核心。”在产权及内容层面的这些特征,又与盈利的不确定性、产业链条的跨越性、价值的非消耗性等产业特征相关联。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区分文化企业整体收益与无形资产对应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取决于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盈利能力,文化企业整体收益取决于不断开发和传播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的强弱大小,不在各种要素资源投入并形成其能力后,是无法确定的。因而,美国创意经济学家理查德·E·凯夫斯慨叹:“创意产业中存在的不是各方的信息差异,而是各方对等的无知。”这同样与创意产品需求的不确定性这一特征密切相关。

正是在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这种产业特征深刻认知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对于文化企业开展以规范的量化评估为手段的资本化历程提供了富有洞见的指导,以确保文化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历程中能够尽可能融入现有的经济、金融与产业世界中。

对我国文化创意经济体系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创意经济学的核心之一,足以深刻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与参数选择被置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指导意见》即使在最难以把握的社会效益领域也给出了专业建议。

这一点在《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中体现得尤为清晰:“资产评估师采用各种方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相关参数的影响。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对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效果可能不同,进而影响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最终将反映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规模、风险水平和经济寿命年限等评估参数上。”对于电影产业而言,“木桶理论”尤为适用,正是电影产业链条中最短的环节限制了其取得版权收益及其他收入的可能性,对此,《指导意见》给出的说明足够清晰、明了:“除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外,需要考虑该电影作品类型、制片人、导演、演员、剧本以及制作人员对电影作品的影响,同时考虑发行方、院线、放映场次和档期等因素。”

同时,《指导意见》也注意到我国文化类无形资产从权利形态到资本形态演进过程中的转换风险,提出在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过程中,应当关注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面临的盈利模式不清晰、生产资源得不到保障或者管理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经营风险,而这正是我国文化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运营问题之一。

作为文化产业人士,笔者认为,《指导意见》较为专业、详尽而又相对规范,它的出台是我国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界、文化产业及文化金融界的一件盛事。当然,在具体实操过程中,肯定还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相信,随着文化类无形资产资本化及评估实践的深入开展,一个个完善的评估细则以及操作指南必将陆续出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林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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