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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推荐申请历史风貌建筑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5-08-26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昨日初审,鼓励历史风貌建筑对外开放

个人可推荐申请历史风貌建筑

《条例》通过后,将有更多的历史风貌建筑得到认定和保护。(资料图片)

昨日下午,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初审,厦门市规划委主任赵燕菁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条例(草案)》说明。

个人可申请风貌建筑认定

赵燕菁介绍,经过两年的立法准备工作,今年7月9日,厦门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

厦门的历史风貌资源主要形式还是以中山路旧城片区为代表的历史风貌街区、以翔安吕塘村古村落为代表的村落以及历史风貌建筑为主,因此《条例(草案)》将“历史风貌”的范畴界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将历史风貌街区、历史风貌村落的概念统一为历史风貌区。

赵燕菁说,目前厦门市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方式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普查确认为主,一方面缺乏申请或推荐的途径,另一方面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尚未认定但存在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面临损毁、拆除急需快速认定保护的情况。

因此《条例(草案)》对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建立以常规普查和申请推荐相结合、快速认定为补充的认定方法。今后,个人对于符合历史风貌规定的建筑也可以进行推荐或直接提出申请。

鼓励开发和利用风貌建筑

赵燕菁介绍,《条例(草案)》从突出保护重点、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合理使用出发,对建筑实施分类保护,分别提出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而言,重点保护建筑的风貌特色部分。对历史风貌区而言,重点保护整体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等,允许适当的建设活动及改造更新工程。

根据以往的保护思路,以及其他城市历史风貌相关法规中的规定,对历史建筑或历史风貌区的建筑使用性质、功能变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但通过调研发现,因建筑缺乏使用,大规模空置导致对历史风貌的破坏问题十分严重。因此《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对历史风貌合理利用,如鼓励历史风貌建筑对公众开放、以负面清单规定的形式允许历史风貌建筑功能变更、支持历史风貌区合理改造、鼓励对历史村落的产业引导等。比如鼓浪屿的海天堂构修复后,又进行了很好的商业开发利用。

风貌区内建筑色彩要控制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边经卫,代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条例(草案)》的初审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边经卫表示,《条例(草案)》基本可行,但有一些地方建议修改。比如对历史风貌的认定,边经卫认为,符合历史风貌规定的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经认定也应可以作为历史风貌建筑。

原《条例(草案)》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建筑年限必须超过30年以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审议认为,考虑到一些不足30年的个别建筑已经呈现出相当的艺术价值,因此建议条例补充条款,“建成不满30年,但经专委会论证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也可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另外,对于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建筑高度和建筑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严格保护相应的景观视廊,不得对历史风貌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景观环境构成破坏性影响。”。

同时,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相关部门在审议历史风貌申请时,应有时限,建议增加“历史风貌保护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破坏历史风貌最高罚8万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条例》应对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加以惩处,以震慑违法行为当事人,建议,对迁移旧址、遗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方案报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林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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