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
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经信委、发改委、文广新局、旅游局、工商局、贸促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为加快培育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企业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评选管理办法(暂行)》(泉文改办〔2012〕10号),经市领导同意,组织开展2014年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评选活动。现就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泉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工商注册一年以上,从事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生产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制度,纳入福建省文化单位名录的文化企业。
2.社会效益方面。实施文化精品战略,积极打造文化品牌,荣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励和表彰(时间为2013年度以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纳税总额在同行业处于前列,为增加就业作出积极贡献,2013年以来未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企业行为。
3.经济效益方面。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界定范畴,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2014年总收入60%以上。企业主营收入、税前利润、净资产、纳税总额位于同行业前列,出口创汇能力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实力。各项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4.发展潜力方面。综合实力突出,处于行业发展前沿,具有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发展潜力大。目标定位明确,发展思路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商业模式富于创新,呈现出较强生命力和明显的优越性。品牌的市场价值、知名度、美誉度高,无形资产增值空间大。
二、申报推荐程序
1.申报材料。企业应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1)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申报表(含参评类别);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经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5)外向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关核销单等创汇证明;
(6)其他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2.推荐。各县(市、区)、十大文化产业牵头部门分别组织推荐参评企业,各推荐企业1至2家。
(1)市属文化企业由市文化产业牵头部门组织申报推荐,经初审合格的,由市文化产业牵头部门出具推荐函,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文化企业由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发改、财政、统计部门推荐初审,并以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推荐函,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获得首批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要按照附件2的要求做好总结及填报,不必另行申报。
三、时间要求
各地各部门推荐的文化企业(集团)应上报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刻光盘一份,标注“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申报),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应一一对应,于5月10日前同时上报。
联系人:蔡文吉、戴绿红
联系电话:28387732
传 真:28387730
电子邮箱:wgb22160930@163.com
附件:
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来源:泉州文化产业网 责任编辑:傅少锋